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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是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,又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。《学习时报》1月28日刊登中央党校第23期一年制中青班赴新加坡考察团的文章介绍说,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有一个特点,就是保持官员的廉洁不靠“政党轮替”式民主、“狗仔队”式新闻监督。考察团认为,关键在于新加坡由一个拥有独立、完整的秘密调查权的国家强力部门担任反贪、防贪重任。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,是全国打击和防止贪污贿赂行为的最高机关,独立设置,直属总理公署。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,只对总理负责,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。 为了保证贪污调查局能够有效地与贪污行为作斗争,新加坡先后制定并多次修订完善《防止贪污法》等法律,使贪污调查局可以独立地行使以下特殊权力:一是调查权。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,行使《刑事诉讼法》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,调查人员则被视为警察身份。二是秘密调查权。贪污调查局有权进行跟踪,进行秘密调查。如果发现可疑行为,可采取卧底、“放蛇”、窃听、录音、秘密拍摄、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。三是特别搜查权。在执行重大调查任务时,贪污调查局可以武力搜查任何地方、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,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、文件或物品。四是逮捕权。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就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,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。 贪污调查局由于其拥有独立、完整的秘密调查权,因此对任何涉嫌贪污的人员,即使身居政府部长、国会议员等高位,甚至是执政的人民行动党高层,也可以不需报经总理同意而自行立案调查。当然,作为总理公署属下的一个部门首长,贪污调查局局长须随时将有关的调查情况向总理报告,但此种报告不影响该局依法独立进行的秘密调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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